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文章来源:辽宁省档案信息网
添加时间:2017-11-22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8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将《辽宁省档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所有的档案禁止赠送、交换、买卖。”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删去《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涉及的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