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含道路、管线工程)选址意见书审批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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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6-06-06
建设项目(含道路、管线工程)选址意见书审批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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