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政府网站群 > betvip365.com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专题专栏->规划园地->规划常识

《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11-22
    《城乡规划法》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目的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乡规划包括那些内容?

 

  答: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又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那些?

 

  答: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公示要求是怎样的?

 

  答: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包括什么?
  答: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中划定。
  在规划区内进行哪些建设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镇的规划建设应当优先安排哪些设施?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规划实施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规划条件未经核实不得竣工验收指的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哪几方面的监督制约机制?
  答:《城乡规划法》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三方面监督制约机制。

 

  《城乡规划法》中就违法建设工程不停工或不拆除的应如何处理?
  答:违法建设工程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临时建设的审批及使用有哪些规定?

 

  答: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何为违法建设行为?
  答:(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在规划道路红线或绿化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
  (三)在广场或道路红线内,插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四)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建设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影响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压占地下管线;
  (七)在城市绿地或规划南水北调河道范围内建设与绿化、河道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八)在教育设施用地内插建非教育设施;
  (九) 遮挡空中微波通道、传输通讯;
  (十) 在定为旧城改造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城乡规划法》中哪些行为将可以罚款?
  答:(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可以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如何处理?

 

  答: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