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葫芦岛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 款 |
规 定 内 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 量 幅 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64条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
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
执法机构提出意见,经局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建设单位(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逾期不改正的。 |
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
建设单位(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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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 |
规 定 内 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 量 幅 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64条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不能拆除的。 |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
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执法机构提出意见,经局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建设单位(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逾期不拆除的。 |
依法强 制拆除 |
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
建设单位(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按期拆除的。 |
限期拆除 |
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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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 款 |
规 定 内 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 量 幅 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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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62条 第1款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并且不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
执法机构提出意见,经局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并且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
||||||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并且不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
||||||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并且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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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 款 |
规 定 内 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 量 幅 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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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62条 第2款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不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
执法机构提出意见,经局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62条 第3款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不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
|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
执法机构提出意见,经局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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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 款 |
规 定 内 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 量 幅 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66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责令限期拆除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
执法机构提出意见,经局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的罚款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67条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建设工程有关验收资料的 |
责令限期补报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机构提出意见,经局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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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 款 |
规 定 内 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 量 幅 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第40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处5-8万元罚款 |
执法机构提出意见,经局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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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 款 |
规 定 内 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 量 幅 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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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第41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处5-8万元罚款 |
执法机构提出意见,经局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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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 款 |
规 定 内 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 量 幅 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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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第42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经批评教育立即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
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执法机构提出意见,经局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
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
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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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 款 |
规 定 内 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 量 幅 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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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第43条 |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
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执法机构提出意见,经局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
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
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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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 款 |
规 定 内 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 量 幅 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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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第44条 |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下的罚款 |
执法机构提出意见,经局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拒不改正的。 |
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造成一定损失,且拒不改正的。 |
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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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 款 |
规 定 内 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 量 幅 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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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第45条 |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
执法机构提出意见,经局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
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造成一定损失,且拒不改正的。 |
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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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 款 |
规 定 内 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 量 幅 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第46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执法机构提出意见,经局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造成一定损失,且拒不改正的。 |
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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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 款 |
规 定 内 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 量 幅 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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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第47条 |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 |
责令限期汇交 |
处以重测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执法机构提出意见,经局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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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 款 |
规 定 内 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第50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
责令改正 |
处3-5万元的罚款 |
执法机构提出意见,经局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
|||||||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
|||||||
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
|||||||
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
|||||||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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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 款 |
规 定 内 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 量 幅 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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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第51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 |
处8-1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0-50万元 |
执法机构提出意见,经局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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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 款 |
规 定 内 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 量 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第29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责令改正 |
处3万元罚款 |
执法机构提出意见,经局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处5万元罚款 |
||||||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处8-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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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 款 |
规 定 内 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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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
第23条 |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3-5万元的罚款 |
执法机构提出意见,经局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
|||||||
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
|||||||
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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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 款 |
规 定 内 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 量 幅 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
20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第17条 |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
责令改正 |
对建设单位处8-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
执法机构提出意见,经局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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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 款 |
规 定 内 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 量 幅 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
21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第18条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
责令改正 |
处8000元的罚款 |
执法机构提出意见,经局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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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 款 |
规 定 内 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 量 幅 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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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
第22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以上5%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建设工程造价1%以上5%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执法机构提出意见,经局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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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