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规程(试行)
葫芦岛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
核实工作规程(试行)
一、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葫芦岛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适用本规程。
三、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察科负责组织进行。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现场放线后,向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察科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五、建设工程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一)建设工程场地临时设施已拆除,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二)建设工程在垫层施工或打桩定点完成后。
六、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放线完成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局法规监察科提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并填报《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表》,报送《葫芦岛市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报告》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城乡规划局法规监察科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监察大队、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人员到现场勘验;
(三)验线合格的,予以确认;验线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申请复验。
七、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局法规监察科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核实申报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单;
(四)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七)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及全套附图;
(八)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复的地下管网文件及附图;
(九)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业务范围包括:规划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地形测量、房产测量、真三维地图制作等)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八、核实测量成果应当包括:
(一)文本: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
(二)图件:实测竣工平面图、立面图、地下管网图、实测与规划对照图(对照图由测绘单位提供)、建设工程三维模型;
(三)计算表格:面积计算表、实测与规划面积对照表、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对照一览表;
(四)实景照片。
九、规划核实的内容包括: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物位置、建筑物间距以及与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二)功能及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使用功能、性质、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色彩、材料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五)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六)道路环境附属设施:建设用地周边及红线范围内的道路、绿地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七)临时建(构)筑物、设施是否已按规划要求进行拆除;
(八)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十、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局法规监察科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文件;
(二)城乡规划局法规监察科工作人员内业审查,现场勘验;
(三)会议集体讨论,形成意见;
(四)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工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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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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